
為維護正常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懲處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勸阻、批評和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并正在積極處理中,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走訪、惡意網上投訴和惡意反復寫(投)信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辦理終結,信訪人仍堅持以同一事實理由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的要求,越級走訪、惡意網上投訴和惡意反復寫(投)信的;
三、涉法涉訴事項的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后,或案件仍處于法律程序辦理中,當事人拒不通過法定救濟途徑解決而越級上訪、惡意網上投訴和惡意反復寫(投)信的;
四、信訪人已簽訂各類補償、賠償協議領取補償、賠償金后或簽訂調解協議、息訪罷訴承諾書后,再次以同一事實理由越級上訪、惡意網上投訴和惡意反復寫(投)信的;
五、利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或者在上述重要時間節點期間,為達成個人目的,越級走訪、揚言報復社會的;
六、集體走訪5人以上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場所走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的;在機關、單位非法聚集、靜坐、滯留、圍堵大門、攔截車輛、阻礙交通,強行沖擊機關、單位,阻礙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七、將年老、體弱、患有嚴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及未成年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損壞公私財物、強占辦公場所、投擲物品的;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信訪的,或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方式進行信訪的;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的;
八、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誘導、資助、教唆、脅迫、雇傭、幕后操縱他人參與纏訪、鬧訪的;集資用于重復信訪、纏訪、鬧訪、集體上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他人纏訪、鬧訪的;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以信訪為名或者以代理信訪為名,插手社會事務,擾亂社會秩序或信訪秩序的;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用假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九、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圍攻、毆打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或采用信息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擾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
十、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公民應當依法依規有序信訪,合理表達訴求。對合理訴求已解決仍反復投訴甚至惡意信訪的,將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違法信訪,構成違法犯罪的,違法犯罪個人信息將永久記錄,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機關事業單位、就業時將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東安縣公安局
東安縣人民檢察院
東安縣人民法院
東安縣司法局
東安縣信訪局
2022年9月1日
責編:何璐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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